科普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一文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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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是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也被称为 碳边境税 碳关税 (carbon border tax), 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隐含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 旨在通过立法形式落实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征收税费的机制,逐步取消免费碳配额,推动欧盟内外重点行业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避免“ 碳泄漏 ”(即欧盟企业将碳排放密集产业转移至欧盟外碳排放政策相对宽松的地区; 或者欧盟本土商品的制造成本因包含较高的碳价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完善欧盟碳交易系统(EU ETS),促进欧盟2050年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该机制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及氢等行业,要求进口商品缴纳相应税费,以确保与欧盟内部商品碳排放成本相当。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贸易国,也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出口欧盟的商品数量庞大,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中国出口欧盟的商品将面临额外成本。

   

   

 

一、CBAM涉及主体

 

 

1、授权申报人(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
    申报人负责CBAM注册系统完成,唯一的“注册进口商”账户,是CBAM 证书的法定持有者,CBAM直接履约者。
 
2、相关出口商(向欧盟出口的企业)

    出口企业需要向申报人提供填写标准的电子数据模板,向其提供生产工厂的相关信息、产品生产工序和工艺流 程、工厂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分摊到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等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

 

3、欧盟 CBAM主管机关

    授权申报人向欧盟主管机关报送CBAM报告,包括检查、指示性评估和审查程序。

 

 

进口商可以使用数个不同的间接海关代表,每个海关代表都对其报关单中引入的特定CBAM货物负责。 每个代表都将在海关出示自己的EORI编号(证明他负责CBAM报告义务)。 这样就不会存在重复计算嵌入式碳排放量的情况。

   

 

二、CBAM商品隐含的碳排放量

 

CBAM商品 隐含碳排放 是单位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与进口商品数量的乘积,单位商品隐含碳排放的计算 主要参考上一个自然年的平均碳排放实际情况 (特殊情况也可选取财年或其他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在过渡期内可以部分使用欧盟公布的默认值。

 

商品隐含碳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部分:

1、 直接排放 指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如制程排放、含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也包括消耗热力和冷量过程的排放;

2、 间接排放 指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所对应的碳排放。

 

计算商品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时均需考虑生产中使用的前驱体(即列入CBAM商品清单的原材料)的隐含排放。 不同行业在过渡期和正式实施期需上报的商品隐含碳排放的核算范围存在差异。

 

隐含碳定义:

隐含碳指与产品或材料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一概念最常被用于建筑行业,范围可以包括原材料提取、材料运输、材料浪费、建筑维护,以及建筑物停止使用后却继续产生的碳排放。

 

 

 

三、CBAM覆盖产品范围

 

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 ,所有产品类别都需要披露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钢铁、铝、氢  仅对直接排放征税;

水泥、电力、化肥  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征税。

 

 

 

 

 

四、何时需要提交报告

 

1、 过渡期

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欧盟进口商应自 2023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 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提交报告,申报每种商品的进口数量、隐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原产国碳价等信息, 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申报的责任主体为欧盟进口商,欧盟外出口商/生产制造工厂应为其提供可靠的商品隐含碳排放数据。 申报者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已提交信息进行修改,前两季度上报的数据修改时限放宽至2024年7月31日
 

2、 正式实施期:

 

2026年1月1日 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 进口商须在每年 5月31日 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 履行申报义务 ,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货物缴纳前一年进口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所对应的费用。 第1次清缴针对2026年全年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截止时间为2027年5月31日,缴纳费用的方式为清缴CBAM证书。

 

报告需包括法规第35条规定的信息:

 

► 各类CBAM货物的总量;

► 实际嵌入式碳排放总量;

► 间接排放总量;

► 原产国对进口货物(包括其相关前体,如适用)的嵌入式碳排放在计入所有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后所应支付的碳税。

 

 

 

注意: CBAM体系中的商品隐含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PCF)概念及核算范围不相同,并不适用全生命周期(LCA)方法论,而是采用EU ETS的碳市场价格逻辑。 因此,出口企业在向进口商提供商品隐含碳排放数据时不应盲目使用PCF报告结果。

 

如果申报人由于技术错误而无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则可以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申请延期提交。

 

在CBAM过渡期,“申请延期提交(技术错误)”选项对于CBAM前两个报告周期(即2024年2月1日和4月31日要求提交的报告)不再可用(2024年7月31日可用)。

 

对于CBAM第三个报告期的报告(即2024年7月31日到期的报告),此选项将在2024年8月30日之前可用。 在提出申请后,报告申报人有30天的时间提交CBAM报告。

 

根据NCA的规定,在提交CBAM报告时遇到技术困难的报告申报人不会受到处罚。

 

NCA定义:

是国家主管机构(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的简称。 ‌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指定了一个国家主管机构(NCA),该机构负责履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和职责。 NCA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CBAM季度报告的质量,并在需要时与报告申报者进行对话,以确保遵守CBAM规则,并在必要时进行处罚。

 

NCA在以下情况实施处罚:

  a) 报告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来履行提交CBAM报告的义务;

  b) CBAM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且在主管当局启动更正程序后,报告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对CBAM报告进行更正。

 

自2023年10月1日起,必须报告CBAM产品的嵌入式碳排放量。 每吨未报告的排放量可能使报告申报人面临10到50欧元不等的罚款

 

 

 

 

五、如何找到报告嵌入式碳排放量的详细方法?

 

执行条例(EU)2023/1773 规定了过渡期的报告规则,列出了报告所需的所有信息。 欧盟委员会服务部门发布了(并将定期更新)两份指导文件(一份适用于CBAM货物进口商,一份适用于第三国生产商)以及一份可选的沟通模板,以促进生产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息交流。
 

您可以在CBAM的网页上找到这些文件: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小结

 

CBAM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解决全球贸易中的碳排放不平衡问题,同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碳减排努力。 然而,其实施和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欧盟和其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而是可能对全球贸易体系和环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CBAM的具体细节、实施方式以及与国际合作的协调将成为未来几年环境政策领域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CBAM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在全球环境治理和碳市场建设中的角色和影响将逐步显现。 受影响较大的产业和企业可适当调整产业链布局,转换出口目的地等。 从中长期来看,解决碳关税的根本措施还是加快技术转型升级,尽快实现低碳乃至零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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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4000-02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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